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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实践中常发生同一动产上质权和抵押权竞存的情况,当债...
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为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比其他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这个同时存在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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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和普通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和受理前产生,这是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共益债权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性,包括普通债权、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破产法允许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职工的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具体规定。 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因为它们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产生,并且总是与破产费用相提并论。但事实上,债权人认为他们享有共益债权的,也需要申报。如果管理人对此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根据新法的规定,共益债务的支付来源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他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1.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要想了解这两种贷款方式的区别,要先从抵押和质押的概念看起: 1、抵押 (1)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2、质押 (1)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本质区别在于押物是否转移占有权: 3、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不交由银行保管,借款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通常包括房屋、土地、机构设备等。 4、质押贷款的质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但交由银行保管,借款人不能继续使用,质押物通常包括有价证券、票据等。
质押和抵押的最本质区别在于它们是否涉及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涉及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然由抵押人负责保管;而质押则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通常情况下,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下降或毁损,责任应由抵押人承担;而质押物的价值下降或毁损,责任则由质权人承担。在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方面,它们的道理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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