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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
工龄40年和43年的主要区别在于退休工资数额的不同。这是因为它们计算的年限不同,所适用的档次也不同。具体数额的确定需要结合地方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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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下几种:一、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假冒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构成要件不同:股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而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即土地使用权人和受让方必须在同一时点同时存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的标的是实体资产,即土地使用权,而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标的是虚拟资本,即股东登记依法所享有的公司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 2. 转让条件不同: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三个限制条件: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对于股权转让,通常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或者受让方是公司的股东以外的人,但并没有像土地使用权转让那样的限制条件。 3. 登记部门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则无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4. 发生税费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时,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尽管从表面上看,股权转让的税负似乎低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但深入分析后发现,由于股权转让不涉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变更,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而大多数公司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以拥有土地为目的,开发建设后一般要转让或分割转让房地产,此时,该公司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并且是以最终土地转让价格与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差额计算土地增值,以此计征土地增值税,该公司并不能真正规避土地增值税。从国家角度看,也并未流失税收收入。 5. 适用法律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而股权转让则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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