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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关于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的解答如下,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
财产保全的异议期限是三十日之内,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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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保全的期限作出新的规定,保全的到期债权应属于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第三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不得再提出执行异议。虽然仍然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但履行通知的功能是直接指向变价程序,并给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诉讼保全的异议,法院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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