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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期限作出新的规定,保全的到期债权应属于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因此,第三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不得再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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