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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学前教育的,由办学场地所在地的XX负责审批。举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资质考试培训、高考补习及其他文化、艺术、外语类的培训机构,内由市...
学历教育及等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需具有自有产权的教学场地和校舍,或长期租用的、租赁手续完备的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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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设立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同级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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