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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学前教育的,由办学场地所在地的XX负责审批。举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资质考试培训、高考补习及其他文化、艺术、外语类的培训机构,内由市...
学历教育及等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需具有自有产权的教学场地和校舍,或长期租用的、租赁手续完备的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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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人、负责人、名称、办学场所、办学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跨区县(自治县)增设办学场所的,应当向新增办学场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跨区县(自治县)新增办学场所的,应当依法向新增办学场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审核权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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