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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设施的使用性质。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遵循保育与教育并重原则,科学制订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学龄前儿童生活。学前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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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减免租金、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合理用地、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公益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学前教育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等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各街道、乡镇应当至少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机构。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区行政部门应当科学整合存量教育资源,充分利用闲置的中小学校校舍,将其改建成学前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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