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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根据《》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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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例如:张三在北京购买了一处住房,他对其购买的房屋享有专有权利,同时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等公共设施与其它居住在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行,公民在购房时因资金数额和实际需要的限制,造成一栋房被区分为数个部分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对这种区分的数个部分所有权,我国房产管理部门是准予登记的,这就产生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例如,一幢楼房的不同楼层或单元为不同的人所购买,各所有人对自己购买的部分享所有权并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同一幢楼房的各个所有人为了保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又形成了房屋共有关系。因此,当一幢建筑物被区分为数个部分时,其中有专有部分,也有共有部分,这种在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和其他类型的物权一样,在物权的实现上实际生活中会产生诸多的问题,一旦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权利人可能会通过向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诉至或申请仲裁。 2、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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