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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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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和其他类型的物权一样,在物权的实现上实际生活中会产生诸多的问题,一旦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权利人可能会通过向权力机关寻求公力救济,诉至或申请。这时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哪些人可以以原告(申请人)或被告(被申请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仲裁。本文试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及其种类、现行法律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的规定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
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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