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基金中支付的;(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五)到国外、港、XX、台就医的;(六)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本市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7人已浏览
644人已浏览
1,044人已浏览
1,1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