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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结婚登记必须遵守以下原则性规定: 1、自愿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
结婚登记原则性规定主要是: 1、男女双方属于自愿结婚且达到法定婚龄; 2、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我国实行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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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以下简称解释(一)或解释(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的“应当”在此应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义务性条款。倡导性条款就是主张、鼓励当事人去为一定行为,而义务性条款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即当事人必须去为一定行为。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要求当事人必须补办,则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应先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法律倡导性规定应当做的积极行为。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愿补办结婚登记的,待其补办后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纠纷。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以下简称解释(一)或解释(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的“应当”在此应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义务性条款。倡导性条款就是主张、鼓励当事人去为一定行为,而义务性条款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即当事人必须去为一定行为。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要求当事人必须补办,则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应先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法律倡导性规定应当做的积极行为。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愿补办结婚登记的,待其补办后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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