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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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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以下简称解释(一)或解释(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的“应当”在此应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义务性条款。倡导性条款就是主张、鼓励当事人去为一定行为,而义务性条款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即当事人必须去为一定行为。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要求当事人必须补办,则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应先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法律倡导性规定应当做的积极行为。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愿补办结婚登记的,待其补办后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纠纷。
第八条规定,“要求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以下简称解释(一)或解释(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中的“应当”在此应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义务性条款。倡导性条款就是主张、鼓励当事人去为一定行为,而义务性条款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即当事人必须去为一定行为。当事人是否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要求当事人必须补办,则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如何理解与适用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应先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响应法律倡导性规定应当做的积极行为。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愿补办结婚登记的,待其补办后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纠纷。
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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