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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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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下列内容: 1.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单位不得因上述缘由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约; 2.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一、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根据该《规定》的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该《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3、根据该《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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