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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以履行所附条件为前提缔结的婚姻,所附条件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充分考虑该条件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是否为双方自愿订立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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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的最基本制度之一,男女符合结婚条件,并且在自愿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所以结婚不能附条件和附期限的。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要式行为。我国立法虽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是,依民法学理能说,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条件和期限的。因为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是必须即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其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条件和其限,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关系处在无法确定的状态。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也使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确定。因此,附条件和期限都将被视为未达成离婚协议。
1、欠条中所附条件合法有效,只要该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欠条要合法有效,签订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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