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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
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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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过担保期限的,可不承担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期限的,按约定;未约定期限的,期限为6个月。
保证合同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特别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形下,担保人只需在债务人到期不偿债的情况下才要承担偿债的责任;而如果借款合同未注明是一般保证的话,则依法应负特别保证的责任,债权人(即债主)可以任意选择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之一索要或者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对担保人(严格说法律上称为“保证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与债权人串通欺诈担保人。此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二是债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例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自己的意愿,合同无效,自然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种情况: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则视为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在此期限内,债权人未向担保人偿还贷款,超过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该权利,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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