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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 《劳动法》第三...
单位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派职工到外地出差,应按财政局有关规定发放出差补助,不支付加班费,也可以不安排补休。到外地出差时间及往返路途不计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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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员工在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并相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2.如果用人单位不希望将员工节假日出差的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则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1)在内部规章制度里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在内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加班时间的统计和计算规则。例如,明确规定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3)向员工提供出差补助,对员工的在途时间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助。相应的,再次强调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总而言之,加班费相关的争议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就用人单位而言,建立完善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法律风险。当然,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应当具有合理性,例如给与出差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助,这样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是否确定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为认定标准,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而以上情形,除只符合时间规定外,并不具备其它相应条件:一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其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在乘车时,可以照常休息。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单位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派职工到外地出差,应按财政局有关规定发放出差补助,不支付加班费,也可以不安排补休。到外地出差时间及往返路途不计算加班时间。 原因如下: 一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 二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 三是在乘坐火车时,可以照常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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