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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或是除法律规定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馀民事案件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
自诉案件并不是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会管辖一部分特殊的和严重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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