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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婚姻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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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即: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3、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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