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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不良资产的转让处理?

2024-12-01
采用公告登报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不一定有效。虽然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具有高效率,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胡律师认为,立华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由于其无法到达债务人,因此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可能将报纸上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误解为“公告送达”,但实际上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表示,在本案中,任丘市立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因此,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世纪商贸和大沃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指出,立华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由于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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