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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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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的管辖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 移送管辖主要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程序,及时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案件一经移送,原则上受移送法院即是管辖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如有争议,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确定。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既不能将案件再退回原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而只能依照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集中管辖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将一些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或者分布比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法院进行统一管辖的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集中管辖案件比较多,却大都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案件中,行政诉讼案件在集中管辖方面尚属新的领域。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作为集中管辖的一种,是指对特定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法院进行集中管辖的制度。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既是一种改革创新的方法,又是一种新的司法管辖模式,它可以解决当前行政司法环境恶劣、行政审判效率不高、司法资源配置不当等诸多现实问题,应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为新的《行政诉讼法》注入新的活力。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集中管辖的审级不同分为提高审级的集中管辖和跨区域的集中管辖。提高审级的集中管辖是指通过提高管辖法院的级别来实现案件的集中管辖。跨区域的集中管辖是指行政诉讼案件由同一级别的某个法院进行集中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完全集中管辖是指对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集中管辖,其他基层法院不再管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指一个或几个法院集中管辖大部分行政案件,其他法院仍然管辖一小部分的行政案件。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此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在这里,债务得到法律上确认方式有三:一是院作出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裁定,二是法院经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三是公证机关、仲裁构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 2.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前述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依法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即代位析产诉讼产生于执行过程中。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债务人或其他共有人下落不明虽然并非其主观上不行使析产行为,但由于客观上产生了同样的妨碍执行继续进行和债权充分实现的结果,故也应当视为成就代位析产诉讼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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