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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法院受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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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管辖转移规定为第二十四条,即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复杂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法院受理。以管辖权为基础,是民事案件审判权的恒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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