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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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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申报建管交接或者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管理维护,并承担因维护不力造成的、财产损失等责任。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应当逐步实行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定额承包制和大修工程招投标制。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办理建管交接。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办理建管交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履行工程竣工备案程序;(二)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齐全、整洁;(三)施工机械设备、物料、工程暂设、临时围挡等全部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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