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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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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是不告知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也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因此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包括固有利益赔偿和信赖利益的赔偿两个部分。 (一)固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鉴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和责任,其赔偿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比照后二者,因此必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和侵害的权益来确定其赔偿范围。一般,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这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具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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