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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可以检查被驳回的原因,检查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过,商标是否近似,商标名称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驳回复审的,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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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商标驳回复审条件:(一)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4)申请驳回商标审查时,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审查申请书》两份寄送商标审查委员会。(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退回申请书限期补办。经分析研究,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大多数成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最终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不予初步审定,然后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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