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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单位不主动认定,本人可以去局申请和单位就、费用有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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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承包人、承包人知道或接受承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是哪一方呢?当时是否报警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因为赔偿责任是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具体要先让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再去根据相关情况进行损失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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