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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1、最终判处多少,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2、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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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十发以上、***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 本案中,如果非法买卖的***不属于军用***的话,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军用***的话,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风险提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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