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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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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治安处罚法中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物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审批 1、持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仓库竣工后,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购买审批 1、县级以上(含县级)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经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经销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备验。 2、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持证向指定供应点购买,需要运输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三)爆炸物品运输审批 1.收货单位持经销单位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标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起运及到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2.进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持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四)爆炸物品使用审批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的,应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组织考核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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