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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申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
1、初审申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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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申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的首次申请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到初审医院医险手册》到初审医院医疗保险科领取表格,完整填写《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并准备好申报疾病的相关病历(或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择定点医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人员特别申报单位医疗保险专家或本人到本市本级特别初审鉴定医院医疗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收集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医院医学专家进行诊断和初步鉴定。3、专家评审: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度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殊确认标准逐一审批。4、发放《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经市专家委员会批准的,特殊申请人将在下季度第一个5个工作日后,携带《医疗保险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疾病门诊专用病历》,并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未通过市专家委员会评审的,应当注明未经批准的原因并书面告知,并将病历退回申请人。五、特殊病种续办程序:特殊病种门诊A.B类有效期为两年,C类有效期为一年。如果病情未愈,需要继续治疗,需要办理手续。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一般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如果本人享受最低保障,有病需要手术费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困难救济,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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