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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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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方很可能是“损了夫人又折兵”,既干了活又拿不到钱。因为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是无法验收合格的。比如设计有缺陷,材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要求等,所以竣工验收不合格是很容易就会产生的情况,同时此结果大部分都不是劳务分包方的原因所致,真是替劳务分包方“叫冤”。第一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可要求修复,但是该修复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个争议即使能协商解决了,修复后仍不合格,那么劳务分包方无法索要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主要还是看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如果能够通过验收,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来支付工程款。
1、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的,价款可按照工程当时当地的定额计算;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可维修修复的,结算价款要扣除维修费用再支付给承包人;如果质量完全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可不支付价款。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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