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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还能够变更,但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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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交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如果公司在劳动者不知情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劳动合同,在公司私自更改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不认可公司单方面更改的内容。况且,如果将来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在不能证明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的前提下,劳动者如果称更改部分系公司单方所为、不予认可,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如果需要变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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