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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支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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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工程尚未竣工开发商就将楼房交你们收楼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交楼; 第二,房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不是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问题,交付后是不能要求退房的,但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综上,开发生目前尚不具备交付的条件,你可以拒绝办理收楼手续,由此产生逾期交房的,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发商符合条件交楼后,仍发现问题的,可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性选择不同的维权行动。
关于商品房的纠纷存在多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表上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还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3)、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必须具备。 (4)、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取得,要带走。 (5)、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据此承担保修责任。必须取得,要带走。 (6)、房产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标明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多少,什么地方是公用面积。或者由有权部门(规划国土局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必须具备,否则至少无法计算实际的公摊面积,也就无法结算最终房款,无法开具正式发票。 (7)、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生活供水系统《用水合格证》。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12)、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14)、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可带走。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水电路图纸,管线如何走,哪些墙可以打,配电箱及配线箱的使用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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