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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
1、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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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和受委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船舶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资料; (2)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7、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 8、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拍船舶侧艏、侧艉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使用数码像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35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者应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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