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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到期的转让费,归转让人所有。如果转让人是房东的,转让费归房东所有;如果转让人是承租人的,承租人需要续租房屋,并且获得房东的同意,才能进行...
一、店铺转让费是给谁的 转让费很多时候是上家不租店了,把店转租给下家,然后把当时店里的装修、人工费、甚至有的把亏损的费用,什么的算上去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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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很遗憾地告诉你,你和众多的转租赁者一样,在转店铺的时候,从来没有考虑过剩余租赁期以及合同到期后的续租问题,你自己事先不征询律师意见,不做成本测算,不评估风险,这是造成你目前非常被动的地方。你的转让费是给前手的,不是给房东的。合同关系讲究的是相对性,就是你和谁的合同关系只对其本人。所以,要花大额转让费转让店铺的时候,必须是有长时间租赁期保障的前提下才能转的。你的条件,不可能获得法律援助。
租赁合同快到期的店面,出租人可以转让。但是转让前应当通知承租人,应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商家附加“格式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 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可见,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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