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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买卖。 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
不可以。不属于军队自用房产范畴,不可以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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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地方法院仍然不能受理军产房纠纷。所谓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改变的受理案件的方式,军产房买卖管辖法院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即对受理案件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而改完立案登记制之后,只要形式符合受理案件的几个基本要求,就可以受理案件。但是立案登记制并不改变法院内部案件管辖的分配,原来属于军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然而还是由军事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很显然,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经济补偿”,就应当和工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资金包括住房补贴等项目,“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有的人就把“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的规定理解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军队做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的住房。 但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军队不需要进行规范,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是的,军事产房是军事产权的房屋,通常是军队提供土地,开发商负责建造的房屋。军事产房是国家军事机关所有的房屋,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人是军事机关,房屋一般不能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理论上可以被征用。军人一般只使用军事产房,没有所有权,不能上市交易。但少数军事产房可以交易,但交易有限。《军事现有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现有军事产房交易需要批准,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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