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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1、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但是,其责任是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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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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