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但是,其责任是需...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直接担责和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 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 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3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