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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前提必然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亦称“非法行为”:这个和违规行为是同意义的一般指...
现实生活中,犯罪这个词通常是一起出现的,所以很多人往往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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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重要的义务是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产品标识的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4条进行行政处罚,即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禁止性行为是“以次充好”。所谓“以次充好”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的欺骗行为,也包括用废、旧、弃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这类行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一般为故意,结果是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对“以次充好”行为,适用《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即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违反产品标识行为和“以次充好”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主观故意是不同的,因此《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的罚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它们有时甚至在行为上表现完全相同,一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要程度严重即构成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程度比犯罪低;而犯罪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地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1、情节是否严重、恶劣。如果情节严重、恶劣,就构成犯罪;情节较轻,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后果是否严重。如果行为后果严重,构成犯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采取何种手段。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构成犯罪;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4、具有何种目的。如果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某种行为就构成犯罪,反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处理具体行为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断。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但违反的是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犯罪行为违反的是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不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而犯罪行为已够刑事处罚。
人民调解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作行为规范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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