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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
答: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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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与此相对应,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商品广告载体的知名度、媒体报道频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等。(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官方档案。(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例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官方记录。(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的因素,但不以请求认定的商标必须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法律依据见《商标法》第1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10条。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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