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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证明材料: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应提供申请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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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供证明材料: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申请认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有: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复印件等)。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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