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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
汇票上非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没有记载的,按票据法的规定确定。票据法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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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二)相对记载事项: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相对记载的事项有:①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②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③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④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⑤公司公告的方式;⑥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⑦公司的开户银行;⑧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业务考核一般是根据自己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支票出票的记载,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行为。在记载事项上,仍然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就此几种记载事项分析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为支票上付款人的债务履行地;出票地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债务履行地,从票据实务上来说,票载出票地可以不是实际的出票地,确定出票地可以决定适用的法律。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可见,出票人如果没有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支票并不因此无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推定。 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就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只直接规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项,即,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对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记载事项未作直接规定。根据票据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种票据记载的适用通则,可以推定出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记载事项。例如,担当付款人事项也是有益记载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中称为“代理付款人”事项;再如,支票出票人可以在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限制支票的流通,亦为有益记载事项。应注意者,这些记载事项均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只要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至于支票上的相对有益记载事项,可以准用汇票的相对有益记载规则,亦即,支票上可以记载法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 3.无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无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无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即,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就绝对无益记载事项而言,按照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凡在支票上记载附条件支付文句、分期付款条款等内容的,将导致支票无效。我国《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绝对无益记载事项,但是,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任何限制,均违反我国票据法严格的记载事项规则和格式规则,违背支票的本质,从而导致支票无效。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风险提示: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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