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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债券的编号和取得日期;债券的金额、利率、总额以及还款方式、期限;和发行...
记名公司债券,是在票面上记载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在转让方式上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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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风险提示: 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债券的编号和取得日期;债券的金额、利率、总额以及还款方式、期限;和发行的日期。
根据公司债券是否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把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公司债券一经背书和交付,即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公司债券转让的结果;只要已有背书和交付,即使未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进行记载,转让人亦不得再主张转让无效而要求返还债券。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未经记载于公司债券存簿时,不得以之与发债公司对抗。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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