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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三年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需要赔偿我的损失吗

2022-05-06
对不起各位,我把情况仔细总结了一下,上述的说明我发现我没有讲清楚,容易让人理解错。 请大家针对我下面的描述进行指点,了。目前我正处于描述的这个过程中等待…… 1.我与公司签署了3年劳动合同,现不到一年,需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要求我支付赔偿金。 另外有一份培训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中其它协议:时间为2004.08--2005.09,培训费用10000元正,若提前与公司解除合同,需全额赔付。若未满一年就提出解除合同,则需加付20%的违约赔偿金。 2.公司核算后,要求我给公司赔付的赔偿金共10500元整。如下组成: 第一部分是三个月的工资4500元。因为我工作还未满一年。 第二部分是培训协议的共6000元。协议上规定公司提供培训时间为两个月,但是实际上是从8.10--8.29就结束了的。公司称因未满足协议上的两个月的时间,所以费用也减掉一半,要求我赔5000元,再加上20%的违约金,共6000元。 如此构成了总共10500元的违约金。 3.我自己考虑觉得这不是很合法。 首先,培训协议方面,协议里明确由公司提供两个月的培训,但也是公司单方面的终止了培训,并未达到两个月的时间,而且事后也没有修改这份培训协议。这算不算公司先违约,若算公司先违约的话,那这份协议还有效吗?我还需要赔这份协议里约定的钱吗? 培训协议里规定培训时间是2004.08--2004.09,没有标明具体日期,而我们签署合约是在2004.08.24,培训是在2004.08.29结束的。若按签署日期起,协议才开始有效的话,那前后发生的也只有一周的时间。公司还应该算我5000元吗? 其次,是在工资方面。从2004.11到春节前,公司单方面要求我们周一到周四每晚加班2.25小时,周六加6个小时;春节后从2005.02.24开始至今周一至周四每晚加班2小时,并不付加班费。按公司领导的话说是:“跟你们说这个加班不是征求你们意见的,是跟你们通知,要求你们执行的。公司从来没有加班费这一说”,为此我们曾提出过意见,但公司领导坚持这是公司管理的底线。 这其中,公司拒付加班费按劳动法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了解到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的加班费,但不能由此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中第五条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中第一点规定“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按公司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法中规定的工时是8小时工作日,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而我们去年加班后,每周共达到52.5小时,今年每周45.5小时(公司正常工作时间是7.5小时/日)。这算不算公司违反了合同呢?我能不能以此点要求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据付赔偿金? 4.公司担心我恶意离职,已主动将我上月工资扣发,说是暂缓。为此我与人资交涉过,人资工作人员称这种做法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我要求他指出是哪一条规定的,他称没有找到这条规定,但也有可能是公司的行政管理条例上规定的。但他当时并未查阅行政管理条例,而且公司单方面“暂扣”我工资的事实,事先没有跟我商量,事后也没有通知我,员工手册上也没有此条规定。若按他说的是行政管理条例上规定的,那事前也无人对此给我们进行过培训或提醒。 5.我原本不想与公司闹出矛盾,曾多次找领导谈并提交减免赔偿金申请,但领导们态度很推委,手法又很坚决,我只有考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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