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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利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假装找对方谈这件事,录音取证,提到每月支付600利息,已经支付7.8个月了。如果没有证人愿意作证,可以找证人假装请求其作证,然后录下对话,证据要对得上号。记住要录清楚,很多时候我们按下录音键后以为可以圆满完成录音,可却不知道因为种种原因没录到或很模糊,譬如按下录音键后没锁键盘藏在口袋后不小心触碰了其他按钮,或者由于手机藏在包里或其它隐蔽地方导致声音模糊,总之确保手机放置的位置可以清楚地录音;同时拍下对方的长相。平时多试一下手机的录音功能,知道什么情况下录音清晰;我录过很多次音,很多时候都不清楚。 还有网上几乎有所有想知道的问题的答案,平时不懂就上百度搜索。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合伙经营中,只要发生上述各类情况,都可以构成法定退伙。一、关于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后,其法律人格已经消失,合伙人的身份也就随之消失;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死亡发生于注销登记时,这类合伙人自注销登记时起也法定丧失合伙人身份。二、关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合伙人就失去了作为合伙人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实现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人的资格也就无从谈起。三、关于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付债务能力时,也可以导致合伙人身份丧失的情形。合伙人如果不再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其权利能力就不完全,那么他在合伙企业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合伙人的资格自然就无法保留。四、关于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决策权、经营权、投票权、分配权等都是因其财产份额而发生的权利,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或其他执行原因,合伙人实际不能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与此对应的权利也应因之而丧失,所以合伙人实际上也就退伙了。
那么办签证的话可以用购房合同代替的。复印件就可以的,复印后面的签字页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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