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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审...
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对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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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违法行为如何维权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对于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后果,分别采取不同的纠正方法: 1、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庭审后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对于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多次发生一般违法行为,经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 3、对于严重违法已构成犯罪的审判人员,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发现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的材料,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对其进行调查,对其进行检查,对其进行检查事项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其调查,并对其进行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材料进行说明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出具调查询问书,并进行记录、录音、视频、拍照或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和材料,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进行缴纳,缴纳社保费情况进行审计等。在以下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伪造证据、变造、破坏行为(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消失(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难以取得(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消失的情况。劳动监察人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察检查公务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明,并说明身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接受调查的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事件的公正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避免。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二)办理备案情况;(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检查,必要时,有关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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