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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检查监督:由于行政纠纷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相对人人不敢或无法提起诉讼时,行政相对人将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诉讼请求,难以追究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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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为提升公诉环节办案质量和侦查监督效果,南岳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工作实际,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断探索新思路,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法,通过“三抓三促”着力推动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衔接问题的解决,取得初步成效。 一、抓会商机制,促进侦查监督规范。建立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会商机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型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逮捕”等案件时,侦查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听取公诉部门意见,公诉部门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抓案件审查,促进侦查监督活动。严审案件,不放过每个流程细节,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追诉、抗诉线索,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纠正漏补线索,及时相互移送; 三、抓文书信息,促进侦查监督效果。依托全国案件统一业务系统,在保密前提下,按照办案程序共享内部文书、法律文书及电子文档,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并形成监督合力。
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二)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三)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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