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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自然可以收回租赁物。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
不按租赁物性质使用的后果有: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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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一般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使用会有相应的条款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对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所有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此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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