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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第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2-09-05
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中小微企业,除按照特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外,免收工商登记费用,其首期平台基本服务年费,给予一次性补助。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且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按市、区(县)两级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的补助。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的创业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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