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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对证据调查核实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对“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设定一个前提,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等到场。经研究认为,通知相关人员的情形宜由司法实务把握,故只作原则规定,未作国语具体规定。关于到场人员的范围问题,有意见认为应当规定为“检察人员、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有意识认为应当通知作为证据材料主要收集人的侦查人员到场,以促使侦查人员树立取证以服务庭审为中心的观念。经研究认为,人民法院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并非庭审活动,应当考虑司法成本,不宜将参与范围规定过大、程序设计的过于复杂。必要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已足以保证调取、调查、核实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被告人往往处于羁押状态,可以由其辩护人代为表达意见,可以不通知到场。证人参与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容易受到上述活动的影响,影响其客观地陈述证言。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侦查人员到场,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构造。因此法院如何核实证据,未采纳上述建议,仍然将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的人员范围规定为“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在你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后的再婚行为无重婚之嫌,你在婚姻登记处所填写的不实行为属违规,但不违法,笔误的事情是时常会发生的,这点你不用去多考虑,你目前应该考虑的是你现任妻子是否知道你是二婚,如她知道那你就什么好不要考虑了.如她不知情,我想你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如实告知她,以免日后她自己了解到了影响双方的感情。
不需要。 卖房的手续如下: 1.寻找到买家后要及时签订买卖合同,使双方的买卖行为有法律依据。之后要准备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所提出申请。 2.如买卖双方属于共有权人,必须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及其共有权人签字盖章。并且夫妻二人都必须在场。带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资料到交易所排队等待处理,立契过户时买卖夫妻双方都要在场。 3.接下来只需要卖方缴纳税费即可。比如交易手续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所有权登记费等。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5)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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