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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原因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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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有:不可抗力、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等情况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在发生起诉、认诺、请求的相关情况下,也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事由有: 1、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 2、权利人处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又无法定代理人; 3、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上文中分别为大家介绍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不同的情形,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其中如果是发生了中止的话,那么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会继续计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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