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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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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末位淘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末位淘汰或竞争就业的形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最终淘汰制度是一种绩效考核制度。最终淘汰制度是指工作单位根据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该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淘汰得分较低的员工的绩效管理体系。最终淘汰制度的作用:一方面,最终淘汰制度起着积极的作用,客观地促进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精简机构。另一方面,最终的淘汰制度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损害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其实是给予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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